车辆停运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18:3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对于运营性车辆,其运营会受到影响,自己的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且需要发出停运通知。那么,车辆停运通知书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XX:

因为XX原因,现XXX车辆进行停运,停运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特此告知。

XX运输公司

营运车辆修复停运损失怎么确认

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

由于停运损失数额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原告往往只以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结论作为依据,停运损失又是由单日损失额和车辆修理时间相乘得出的,审判实践中赔偿义务人对单日损失额异议不大,问题多出在停运时间上,有的出租车司机为了不影响收入,会以极短的时间修理完毕,立即投入营运,在诉讼时所提供的修理时间证明往往被对方强烈质疑。

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种损失已予以确认,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但笔者认为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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