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责任免除

发布时间:2024-06-29 01:46:00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标签: 车损险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