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好久能办理完
发布时间:2022-01-31 22:10:06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酒驾分为两种,一种是醉驾,一种是醉驾。顾名思义,酒驾比喝酒更严重。长期醉驾案主要由公安机关来完成。一般来说需要七天,公安一般一周内给答复,不允许保释。下面,太平洋汽车网站会给大家展示具体的知识。1.危险驾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

酒驾分为两种,一种是醉驾,一种是醉驾。顾名思义,酒驾比喝酒更严重。长期醉驾案主要由公安机关来完成。一般来说需要七天,公安一般一周内给答复,不允许保释。下面,太平洋汽车网站会给大家展示具体的知识。

1.危险驾驶:“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情节轻微,无需处罚”

倾向:《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针对的是《刑法》特别规定中的所有犯罪,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还要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件,只有侵害或者威胁相关法益符合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以犯罪论处。我们不能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为酒驾没有情节限制。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具体识别上:

1.不相容原理

醉酒驾驶情节明显轻微的,应当绝对排除处罚较重的情形;如果认为醉酒驾驶的情节轻微,原则上也应排除处罚较重的情节。

2.解析法

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综合考虑酒驾情节轻微还是显著轻微。客观上包括:酒驾时间空环境,如深夜或凌晨人车少,或在偏僻路段,酒驾持续时间短,行车距离短;醉酒程度,如刚超过80 mg /100 ml的醉酒标准。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态度,如主动制止酒驾或有自首、认罪情节;犯罪动机或对酒驾行为本身的理解,如以治疗他人为目的的酒驾不构成紧急避险,误以为休息几个小时或过夜后,就会清醒过来而导致酒驾;等一下。

3.参考类型

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酒驾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移动车位。这类被告驾驶车辆的目的不是为了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移动停车位。被告被其他人送回社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停放好,被告人移动车位擦拭他人车辆或打消火栓,有的甚至应停车场保安人员要求移动车位,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二是治疗病人。该类型被告人酒后驾车为的是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赶去医院陪家人急诊,并未发生交通事故。第三种是睡眠和休息。该类型被告人自愿放弃酒后驾驶,行驶一定距离后靠边停车睡觉。这是每四小时一次的酒后驾驶。该类型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在酒店门前,每隔数小时或过夜返回酒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五还没出模式。这类被告在上路行驶前被查获。六是酒驾追尾型。这类被告的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方喝醉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危险驾驶“缓刑”

倾向:关于醉驾案件适用缓刑,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缓刑的适用标准。具体如下:《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情节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缓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缓刑可酌情适用于其他情况。

主要原因: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谅解,仍可中止。但醉驾(仅构成危险驾驶罪)引发的交通事故,多为车辆刮擦或造成轻伤等轻微财产损失,多数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如果缓刑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打击过重,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明显失衡,因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造成事故逃逸,情节恶劣,反映被告人悔罪态度恶劣,应予严惩,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个别情况,可以酌情适用缓刑;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从严适用缓刑。

主要原因:这四种严厉处罚情节都是高风险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无实际危害后果,可酌情适用缓刑;但如果被告人同时有两个以上情节,则说明其驾驶行为极其危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因此适用缓刑应当严格控制。

具有《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具有《意见》第(七)项情形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主要原因:这两种重刑情节都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情况,或者逃避法律追究,或者不再次悔过,因此适用缓刑应当严格控制。

三、危险驾驶“醉酒”

正常情况:以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为醉酒判定标准。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是确定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逃逸情况:对于嫌疑人逃逸的案件,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或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倾向: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是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只要案卷上的其他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证明程度,并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是醉酒驾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取证要求更高,要用尽一切手段收集各种能够证明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靠其他证据来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的做法是一种例外,并非正常状态。因此不能认为办案时不能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此外,在根据间接证据对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量刑时,我们应该更加谨慎。

四、危险驾驶“机动车”

问题:认定“机动车”最突出的问题是由电厂驱动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辆质量和外形尺寸接近或等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为机动车。

倾向:不宜将超标车认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超标车上路行驶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主要原因: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对“机动车”等概念法律术语的理解应与其所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解释不能随意扩大。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尚未明确超标车辆是否为机动车。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的,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能单方面认定超标车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排除超标车属于机动车,从而认定醉酒驾驶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不良驾驶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此,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辆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辆或者为追求竞争驾驶超标车辆的,不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政犯罪。不像故意杀人、抢劫等自然犯罪。,行为人在认识简单事实的同时,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至于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机动车”,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正在驾驶的事实,还要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考虑到预防社会危险犯罪的特点,需要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历、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评价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如前所述,国家既没有明确界定超标车的法律属性,也没有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让普通大众意识到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合适。因此,目前醉酒驾驶或者驾驶超标汽车追逐赛车的人,一般不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这种行为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违反了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知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或鉴定意见,称涉案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但这种做法既不能证明行为人意识到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辆,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意识到超标车辆属于机动车。

五、危险驾驶的“道路”

问:在审判实践中,对“路”字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1 .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社会机动车允许通行的场所”。2.村道是路吗?

思考:

无论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是收费管理还是免费管理,无论车辆是否需要登记,只要不特定的社会车辆允许自由通行,都属于道路。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有限。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向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并在错误的时间支付停车费用。社会车辆在辖区内通行会越来越普遍。如果不认定为道路,不利于保障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关于农村道路,由于道路的本质属性是社会车辆通行和公众通行的场所,司法实践中对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断其属于哪一类道路,而在于其实际功能。村道虽然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属于建制村之间、建制乡镇之间为承担公共交通功能而修建的路段。在现实生活中,它们是农村重要的公益基础设施,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外的“公共出入场所”。因此,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村道上追逐竞跑属于危险驾驶罪。

第六,危险驾驶的“主观心态”

倾向:行为人故意犯罪,明知醉酒驾驶会造成抽象危险,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危险发生。分析酒驾司机的主观意图,可以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认知因素来看,行为人应当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社会意义有一定的认识,即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行为人基于生活经历对上述要素有一定的理解,就不要求其对上述要素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行为人对开车前是否饮酒的事实存在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表明行为人缺乏酒驾意图的认知因素,会影响行为人是否具有酒驾意图的认定。比如,行为人在应酬时为了避免酒驾而喝无酒精啤酒,因现场混乱而误喝了一定量的普通啤酒,酒后驾车回家,就要仔细判断其是否有酒驾意图。

其次,从意志因素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是危险的,但为了达到自己的交通目的,让这种危险状态发生(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希望的)。酒驾会对交通安全造成抽象的危险,这既是法律规定的酒驾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生活常识,因此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放任态度并不难。

七、危险驾驶“严重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

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告人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无驾驶资格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由于这些情况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法院在将这些行为视为严重处罚情节时,应当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其已经收到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理。

因此,酒驾案件可以长期处理,但实际上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进行审理。当然,酒驾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单纯酒驾一般七天办理,一般不可能取保,所以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处理时间会相应减少或增加。

1.酒驾案件的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一)对于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得派员出庭。被告可以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辩论。

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宣读起诉书后,经法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但是,被告的最后陈述应该在宣布判决之前听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二、下列七种情况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盲、聋、哑;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不认罪;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其他不适合简易审判的情形。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近年来,随着道路上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大大提高。如果驾驶人有酒驾和边开车边酒驾的行为,不仅会对其他公民的生命造成一定的损害,还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交警部门也将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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