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吗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免责范围内,而对保险人的法定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被盗、被劫期间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当上述四种情况发生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赔偿。肇事逃逸不在本文列举之列,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给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免责范围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在几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者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本条款范围内,保险人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并未规定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免除保险金赔偿。从该条的字面意思来看,该条仅规定如果发生事故,救助基金有义务先行垫付受害人的部分费用,但并未规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即使发生肇事逃逸事故,保险人也不能因此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交强险条款的其他规定,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是在强制保险后受害者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为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强制保险不足以补偿或者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有先行给付的法定义务;如果肇事车辆未参加交通保险或者因事故逃逸无法确定是否参加了交通保险,社会救助基金有先行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机动车发生事故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先行赔付的情形之一,是为了避免在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得到及时的处理,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事故发生后逃脱,但他还是自首,并及时通知了张。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律情形已经消失,陈某应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驾驶员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良好的风俗习惯和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道德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以据此免除交强险责任,交强险合同诉讼也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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