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处罚规定
对无证驾驶的处罚,应当区分是否存在未携带驾驶证、未审核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特别声明:无论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违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况。a)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驾驶时没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并及时返还机动车;b)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进行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c)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视为无证驾驶,可按(1)、(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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