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汽车报废标准》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经济贸易资源[2000]1202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艰苦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局)、环保局(办)、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在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调整非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使用年限,将延期办理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1.9座及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轿车和越野车)将使用15年。
二、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和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寿命。但是,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可以延长不超过10年。
四、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巡查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应当按营运车辆规定报废。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未作调整的内容及其他类型车辆(含右舵车)仍按《关于发布的通知(车辆报废标准)》(中经贸委〔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卡报废标准的通知》(中经贸委〔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客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的客车;旅游客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行社用于运送旅游者自用的客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工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12月18日。
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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