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规定
1.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查验鉴定的期限为20日。确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急诊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留车辆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
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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