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不合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9-02 20: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交通伤残鉴定不合理怎么办?

交通伤残鉴定不合理的,可以在领取残疾证后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鉴定。详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的复印件报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进行复检鉴定。二、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怎么办?

(1)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申请残疾评估的受害者不承认残疾评估的结果。首先,伤残评定可以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无需提供其已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未委托自己进行残疾鉴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残疾鉴定的。对方不同意伤残评定结论,有两种方式进行补救。

1.作为伤残评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

(四)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如果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质证的方式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

2.以诉讼方式,法院不予受理。一是当事人自己在法庭上质疑鉴定人;二是聘请专业人员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事实上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得到救治,医生建议事故中的受害方可以带着案件等相关材料到专业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如果对专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果不满意,此时也可以再次请求伤情鉴定,但需要提交新的证据。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