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伤垫付应不应该
一、是否应支付交通伤害预付款?
应该提前支付。
1.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索要。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取得交通事故证明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机动车支付足够的医疗费。受害者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然后再开具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制作完成后,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催交医疗费相对困难。2.受害方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为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者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此,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难以支付医疗费和抢救费,可以通过交通部门索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疗费用通知书、交通事故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保险公司只有在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才会将交强险项下的1万元医疗费用转入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3.受害方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救助资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责任可能逃逸,或者其机动车未按规定缴纳交强险,或者受害人重伤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根据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救助费用。
4.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或者扣押造成事故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机动车一方拒绝支付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或者扣押造成事故的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来说,如果是营运车辆,一旦被法院查封或者扣押,也会造成机动车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车辆被扣押或扣留,机动车方一般会做出妥协和让步,同意先行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后有人受伤,很多人认为医药费不应该提前支付。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的精神,医疗费用应该提前支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对方不退还垫付的医药费,可以要求交通部门督促,但如果实在不行,可以要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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