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伤垫付医疗费用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4-09-02 19:4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我可以支付交通伤害的医疗费用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取得交通事故证明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机动车支付足够的医疗费。受害者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然后再开具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制作完成后,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催交医疗费相对困难。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应支付医疗费。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不支付的,可以先自行支付医疗费,再通过事后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害赔偿。法律没有规定闹事者有提前交费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也不会强制闹事者先行赔付。他们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在我国,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判决之前,任何款项都要由行为人自己支付,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事故涉及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二.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伤者要求赔偿: (一)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是很常见的。司法实践中,为了不耽误对伤员的医疗救助,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伤员可以自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进行赔偿。事故责任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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