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怎么确定
1.交警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第70号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因此,伤残鉴定应该等到治疗结束,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已经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如果有固定物(如骨折治疗时安装的钢钉),只有拆除固定物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后,应当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
2.受伤初期及治疗后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及诊断报告;
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诊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除了少数可以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公安交管部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尽快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所有当事人都受了重伤或失去知觉,路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一名交警到现场办理,而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至少需要两名交警办理。对于重大,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其他部门需要帮助,比如医疗救援部门。交警赶到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一般程序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需要现场勘查。
3.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后,客观公正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区分事故各方的事故责任。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
5.损害赔偿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0天。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因为对方的身份、社会地位、工作性质等原因而划分民事纠纷。即使警察因交通事故致残,也不能立即申请司法鉴定。而且,在受害人是警察的情况下,法律当然不允许忽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所以要求的只是遵循正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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