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属于行政制裁吗
1.交通罚款是行政处罚吗?
交警开罚单的行为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如下:一是行政处罚。构成行政处罚要求处罚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且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
与行政处罚相比,记分具有以下特点:行政记分作为交警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行政措施,从管理主体、管理目的、管理方式等方面来说,当然是行政性的。记分是交警部门对特定驾驶人实施的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实际上会对驾驶人的从业资格产生影响,因此属于特定行政行为。记分行为本身是行政主体作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最终结果之一。与行政处罚一样,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利评价和制裁,而不仅仅是作为最终结果的中间环节而存在。只要实施记分,司机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受到了影响,从惩戒的角度来看,这与警告具有同等效力。
记分会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关键节点的记分,比如在记分周期内做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记分行为,会限制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如果本案原告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将原告驾驶证由A2降为B2。如果驾驶人未能按时处理与记分相对应的处罚,也将影响下一记分周期的累计记分上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记分制度实施后,驾驶资格实际上是量化的,记分更类似于一次保留资格的机会。每一次得分行为当然都会对这个机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得分其实具有惩罚的性质。
通过对行政处罚与记分特点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记分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记分与传统的行政处罚类型相比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妨碍其示范性。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规则。同时,在积分处罚过程中,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给予事先通知。
交通处罚主要分为记分和罚款相结合,相关处罚依据主要依据相关机动车违法行为和当时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此类违法人员的相关处罚。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交通法驾驶,保护行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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