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扣分怎么清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以下简称记分制),记分期限为12个月。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按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人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记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提供记分查询方式。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低于12分的,凡已缴纳罚款的,记分应当清零;虽然分数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2次并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人将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十二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的,应当换发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应当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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