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制办“驾照捆绑驾校”制度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4-09-02 06:0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明星在线-长沙晚报2007年5月9日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于去年底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撤销湘工通(2007)14号规范性文件近日收到省法制办来信,信中称省法制办已致函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求停止执行湘工通(2007)14号文件,明确指

明星在线-长沙晚报2007年5月9日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于去年底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撤销湘工通(2007)14号规范性文件近日收到省法制办来信,信中称省法制办已致函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求停止执行湘工通(2007)14号文件,明确指出“驾驶证捆绑驾校”是昨日,欧爱民表示,挑刺“问题红头文件”的成功,标志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与长沙晚报“问题驾校滋生马路杀手”系列报道等舆论监督有关。

既然“驾驶证捆绑驾校”是违法的,是否意味着在湖南不上驾校的“零散学者”在申请驾驶证时会有“破冰”的可能?昨日,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计划,接受“分散学者”申请驾驶证。

该文件自动失效,没有重新发布。

去年底,欧爱民和他的14名学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撤销湘工通(2007)14号规范性文件。省法制办收到欧爱民等人的复查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复查。因涉及上级法律的问题,省法制办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国务院。国务院致函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深入研究文件,合理解决。

今年4月底,欧爱民等人收到了省法制办的回复。函称:2007年4月1日生效的湘公通(2007)14号文件已失效,自动失效,不再重新发布。

同时,省法制办认为,湘工通(2007)14号文发布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受理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申请手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持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到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明确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没有要求申领驾驶证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因此上述第二项规定违法。

将改变驾考前需要驾校培训的情况。

湘工通(2007)14号文件第二条被欧爱民等法律界人士称为“具有驾驶证约束力的驾校”。申请驾照时,必须出示驾校的培训记录。相关部门不接受以个人身份申请的零散学者。于是,“驾照捆绑驾校”一度成为驾校限制学生的最大“法宝”,也是驾校的最佳去处。

“这种‘驾照捆绑驾校’的制度,造成了市民申请驾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加,贿赂考官的现象屡禁不止。”欧爱民认为,解除“驾驶证捆绑驾校”制度后,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回归公民在驾驶技术学习上的自主选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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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湖南没有提前实施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的计划。由于国家将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分为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A和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B两个阶段,并计划分别于和2023年在全国统一实施,因此湖南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应为7月1日,第五项国家排放标准停止上市的时间也是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实施的时间。

国家第六排放标准(国六A)第一阶段实施时间表原定于7月1日。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已经在7月1日前实施。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第六排放标准,湖南省也不是没有可能。

第六项国家标准,即《机动车污染物第六项国家排放标准》,是为了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减少和防止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目前,国家将“国六标准”分为“国六A”和“国六B”两个阶段。国六A是国六B的过渡,对一氧化碳、非甲烷烷烃、氮氧化物、PM细颗粒物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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