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交通事故误工费双重赔偿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01 22:4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双重赔偿中工伤事故误工费如何确定?

认定的标准是损失时间的最高赔偿限额是工伤保险规定的水平,所以双赔一般只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人达不到标准水平时才存在。此时,单位将进行补充补偿。因为在上下班途中,工伤属于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第二,工伤事故损失时间的赔偿责任如何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第三人伤害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的批复》,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还可以向造成事故的驾驶人主张赔偿,即获得双倍赔偿。但就很多领域而言,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之间没有先后顺序,只有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支付。

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发生事故受伤,并已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分别处理,原则如下:

(1)属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设备配置及更换费用等费用,只能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支付的,不能再次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水平的,属于被保险职工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只能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支付,不能重复支付;(3)属于补偿性治疗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赔偿待遇项目的竞合,相应的待遇项目就应当依法赔偿。

3.职工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和工伤赔偿不能同时取得的情形。

当受害人是用人单位机动车的乘客或者驾驶人,用人单位是交通事故中唯一涉及的机动车,且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时,那么受害人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不能同时取得用人单位人身伤害和工伤双重赔偿。受害人同时满足交通事故构成和工伤事故构成时,单位如果同时按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将会赔偿双倍损失,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同时获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工伤赔偿

①受害人在乘坐或者驾驶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以外的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受害人可以从其他侵权机动车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②当受害人是与本单位以外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第三人(非乘客或驾驶人),且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时,那么受害人可以从机动车上获得人身伤害和工伤赔偿。

③受害人为与本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人(非乘客或驾驶人)时,涉案机动车仅为用人单位,且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受害人可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获得赔偿,超过强制保险的部分可按工伤予以赔偿。

(三)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项目。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事故可获得双倍赔款;但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应当按照受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获得赔偿。

一般来说,只有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在非其主要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才能认定为导致工伤的交通事故。此时受伤员工会出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损害赔偿的竞争问题,部分赔偿项目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医疗费用不允许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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