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01 11:2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道路交通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新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委

1.道路交通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新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应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材料越充分、越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等级认定。

1.入学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

6.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x线、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证明;

8、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9.残疾鉴定委托书(如因调解需要提前对未完成治疗或出院的伤者进行鉴定,应在《残疾鉴定委托书》中说明)。

二、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6%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残疾是一种普遍现象。司法实践中,伤员的相关信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伤残等级认定标准进行应用。不同类型的伤残和伤残程序有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其赔偿和其他责任鉴定情况也有所不同。

1.颧眶骨折需要多久才能得到道路交通伤残鉴定结果?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将来正式受理,可以立即进行鉴定,鉴定后15个工作日左右提供鉴定报告。只要是依法设立并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法院一般都会信以为真。但如果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允许。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咨询太平洋汽车网办。

2.验收: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讫表》,并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评估材料,并向委托人明确说明理由;

(四)对受函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步评估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审查和评估

对需要复核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其他具有较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文书原件。

5.司法鉴定文件的签发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付委托人,另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6.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执业证书。

特别简单的伤残鉴定机构应在15天内有结果。但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之间仍可能存在颧骨骨折伤残等级的争议,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伤残鉴定机构的要求。这样会影响伤残鉴定的进度,结果的时间以鉴定机构通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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