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人伤事故怎么处理的
一、如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调用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调解不成的,由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止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书生效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和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解决纠纷的必要程序。当事人是否友好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调解。
2.交通事故调查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属于责任范围,损害赔偿的调解应当在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调解过程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相关办案机关应积极解决此类案件的理赔问题,保护此类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受害者应得到赔偿,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司法程序。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