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逃逸事故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01 03:2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目前机动车三者险的条款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理赔。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解释可知,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前提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16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他情形本律师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法律依据: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未报案(或虽有人报案),在现场勘查民警到场前未报经接报警部门同意,无故或借故离开事故现场,且不留下及时有效的联系方式,不及时接受调查,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隐匿行踪等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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