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一驾校无需考试可领照》追踪
承德电气(记者陈宝云)4月4日,本报报道,395名温州人交了58万元后,未能在围场一中驾校办理上牌,学费未退,引起了涉事驾校校长的关注。4月5日,驾校校长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将尽快积极联系每一位学生,妥善处理退款事宜,对于因学校管理疏忽给学生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4月5日,驾校校长姚大伟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去年9月,孙玉本来驾校问驾照的事,姚告诉我可能不行。后来孙玉本采取亲自到校、发短信、使用长途汽车的形式,分三批将390多人的信息交给学校。去年11月,因相关部门对全日制驾校进行集中整治,所有驾校考试业务关闭。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持有人必须亲自参加考试。姚大伟说,“我曾经问过他,能不能有300多人来学校集中培训。”由于300多人无法亲自来围场参加考试,去年12月,学校联系了孙玉本,告诉他驾照无法办理。“我说过两次,希望他拿回58万元。但他一直说,他还是希望能拍照。”姚大伟说。
姚大伟说,因为孙玉本第一次去他的驾校时介绍了浙江省瑞安市一家驾校教练的身份,但后来称他为商人,学校现在对孙玉本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为了安全起见,确保所有学费都返还给每个入学的学生,学校会尽量尽快与每个学生取得联系以办理退款。同时,学校对因管理疏漏给学生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姚大伟说。
另外,姚大伟还称,如果这390多名学员能亲自到围场参加培训和考试,仍可以为他们办理驾照。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第八修正案第三稿。第三次审判认定酒驾已成定局。
虽然第二稿对醉驾罪有不同意见,但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纳了执法部门的意见,决定在第三稿中“本规定不再修改”。
但在本次小组审议中,仍有委员表示,醉驾罪很可能导致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建议“权衡醉驾、飙车犯罪的成本与行政处罚的作用”。
酒驾已成定局。
在第二稿中,关于危险驾驶的部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草案二第二十二条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遵循“危险驾驶”定罪,判处拘役和罚金。
同时,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同时存在酒驾、飙车等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将按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次审议稿延续了第二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要求在实践中可能过于宽泛,建议增加“严重”的限制。
一些成员建议进一步限制醉酒的概念。
有委员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大多以实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动态变化可能会给定罪带来困难。由于酒精代谢个体差异较大,很难从抽血时间推断出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如果都是按照80毫克的酒精含量定罪,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错过犯罪。
参与小组讨论的尹委员进一步建议将“醉酒”改为“酗酒”。尹认为,只是把“醉驾”作为一种犯罪过于宽泛,不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和减少交通事故。”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要严格把握”。
一些参加小组审议的成员也同意不加修改地保留第二稿的规定。
"加上“严重”我觉得实际上很难界定限制。"专员吴说。据她介绍,从执行层面来看,目前的规定问题不多,效果明显。"从我遇到的年轻人可以看出,很多人都是酒后找司机。他们非常活跃,在社会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司法和社会成本将会增加。
此外,参与小组审议的部分委员表示,第三次审议稿中醉驾罪的内容可能会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统计显示,2009年下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短短三个月,查处酒驾案件21.3万起,其中酒驾案件3.2万起。
"案件数量相当大,醉驾罪会增加司法成本。"NPC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说。
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交警抓到酒驾后,要交给刑警队调查,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调查结束后,他们应该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应该提起公诉,法院应该一审。相当多的案件必须二审。六个月拘役刑的设置投入了大量的司法成本。
"每年上万起酒驾案件中,当事人被拘留时要考虑看守所的能力,量刑时要考虑刑事拘留处罚执行地的能力。"戴玉忠说。
此外,醉驾罪也会增加社会成本。
一般来说,司机都有自己的工作,无非就是专职司机、公交司机、私家车司机等等。如果你被判酒驾,被判几个月拘役,一般来说,你会失业。
参与小组审议的成员分析,“刑拘期满后,他就失业了。他可能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可能会对家庭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家庭成员的情绪,增加社会成本”。
"我建议权衡酒驾、飙车犯罪的成本和行政处罚的作用”。全国人大内部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说。
因此,一些立法者建议考虑制定严格的行政法来解决酒驾问题。
比如,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后驾驶最高许可为三个月,200元罚款拟改为六个月至一年,罚款2000至10000元。但在暂扣期间无证驾驶或第二次醉酒者,可处3 -5年拘留,甚至终身禁驾。
"我认为这种监管通过严格执行,成本低,效率高。"戴玉忠说。戴玉忠表示,在法律层面,刑法的制定和修改要遵循“谦抑性原则”和“万不得已原则”,即如果行政法、民法、经济法都能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