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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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
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
二、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办理。
以上就是大家如果次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的相关知识,机动车的补办依据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里面的详细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大家向我们咨询,太平洋汽车网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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