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在什么地方

发布时间:2024-08-31 02:0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行车安全,我国对机动车有强制报废的规定,达到了相应的条件时,机动车就要强制进行报废处理,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还要去办理注销登记。那么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在什么地方,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行车安全,我国对机动车有强制报废的规定,达到了相应的条件时,机动车就要强制进行报废处理,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还要去办理注销登记。那么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在什么地方,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的地方

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级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道路28号一楼车管大厅

二、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综合以上介绍,如果车辆报废而没有去办理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新购买的机动车就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会影响到机动车的行驶,所以一定要记得去办理注销手续。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如果好端端的机动车,人们是不会去申请办理注销的,因为一旦办理注销后,机动车的号牌和行驶证都要收回并作废,机动车将不能再行驶了。那么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在什么地址,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的地址

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级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道路28号一楼车管大厅

二、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2、审查提交的身份证明、凭证

3、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5、出具注销证明

三、湘潭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综合以上介绍,国家对机动车的注销进行了规定,除非是机动车去进行了报废处理等情形要办理注销外,其它的情形,是不会要求进行机动车的注销的。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收起
导航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