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什么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客运管理处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根据需要,市客运管理处可以委托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区、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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