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辆违章当场收缴罚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 .对不在本辖区内(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下(含)罚款,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不在本辖区内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提出。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处以20元以下(含)罚款的,交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警移交的罚款之日起两天内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4.暂扣或者吊销未在当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处罚决定书移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猜你喜欢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