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5 22:5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由有资质的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调查民警处理。

(2)警方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经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民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值班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警方在事故证明中陈述相关情况后,可以将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警方调解。

(六)用于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证明,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证明和处罚决定的存档复印件由事故中队保管。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