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在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此办法且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供应商、经销商要建立完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遵守“三包”等规定。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授权期限一般每次不低于 3 年首次不低于 5 年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
经销商要在经营场所明示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政策等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出售未经授权汽车要书面提醒说明责任主体。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销售对象和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要及时公布停产停售车型并保证后续配件供应和服务。
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提供代办注册登记等服务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要核实身份证明、签订合同、如实开具发票交付汽车时要交付相关随车凭证和文件。
售后服务商要明示服务技术、质量和规范。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和汽车相关产品提供商、服务商。
双方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并明示投诉渠道。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办法实施日常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公布违法违规处理决定供应商、经销商要配合嫌疑车辆调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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