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责分项赔偿项目与限额

发布时间:2022-06-19 16:40: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法律分析: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况下: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合计:12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合计:121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1、医疗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

4、残疾赔偿金;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护理费;

7、康复费;

8、交通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住宿费;

11、误工费;

12、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赔项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损害程度较重,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将其他溢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使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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